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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立蟠桃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1090828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109年8月20日府教務字第1090166531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帶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校不開放學生攜帶行動載具,若有特殊需求,請向級任老師填寫申請書,再由學務處審核通過。若申請通過後,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由級任導師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放學後領回。
五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使用學校的公共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二)於教師引導學習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三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(四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五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六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違規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或在校違規使用行動載具經查獲者,需填寫「違規使用行動載具通知單」,該行動載具由級任老師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放學後領回。
(二)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級任老師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放學後領回。
七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損壞,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修正時亦同。